法庭旁聽心得法學學生

| 小揚21147

法庭異于法院:法庭(courtroom)是法院(court)的事務類組織單元,是法院的子屬級單元:分為部門法庭(如民事庭刑事庭)、某事的臨時法庭、基層法庭(縣級法院的鄉(xiāng)鎮(zhèn)級基層單位)。下面是小編帶來的有關法庭旁聽心得法學學生,希望大家喜歡

法庭旁聽心得法學學生1

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天氣晴.在這秋光明媚的日子里,我們一行七人驅車來到了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進行旁聽庭審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經過例行的安監(jiān),我們來到了法院的四層.面對著一個又一個的法庭,我們有點暈,怎么聽啊?也算是運氣不錯,再輾轉到了六層后,正好有一個法庭在準備開庭.經過和書記員的簡單溝通,我們上交了身份證,坐在了法庭的旁聽席等待開庭.

這次審理的是一個合同糾紛案件,已經開過兩次庭,持續(xù)了四個多月,這是第三次,所以案情我們掌握的不是太清楚.大概是說原告借給被告一百萬元,被告無力償還,但被告認為這一百萬是原被告雙方合作開發(fā)項目原告所投入的資金,于是雙方產生糾紛.再加上雙方之間還有很多其他法律關系,案情十分復雜,所以無法掌握到全貌.

一開始,法官并不在場,由書記員組織雙方補充提交及交換證據,并指出不認可的對方證據.這個過程持續(xù)了約十五分鐘左右.然后從審判席側門上來了一個法官,和書記員進行了簡單的交流后,開始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提問,內容包括“為什么提出了幾個新證據?想證明什么?”等等,還對一些事實情況詢問了雙方.這個過程持續(xù)了約十五分鐘.然后又從側門上來了兩個法官.這兩位法官對于我們的到來顯然有些驚訝,還向主審法官詢問了一下.三位法官都落座后,主審法官簡短的宣布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由x組成合議庭、告知訴訟權利等事項,現(xiàn)在開庭.同時還告訴書記員把剛才他和原被告雙方說的話記錄為???(沒聽清).正式開庭后,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組織雙方對于新提交的證據以及前兩次庭審有異議的證據進行質證.雙方律師唇槍舌戰(zhàn),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其中原告當事人一度情緒有些失控,欲與被告律師爭吵,幸虧原告律師及時制止才作罷.然后進入法庭辯論階段.這一段比較平淡,感覺被告理虧的很明顯,沒有什么精彩之處.最后就是詢問雙方是否堅持訴訟請求和辯護意見,庭審就結束了,我們這次的實踐活動也就完成了.

流水賬記完了,該寫點干貨了.

在這次旁聽庭審中,我感受到了以下幾個問題:

1.書記員在庭審前的證據交換階段客串了一把審判員.我們剛進入法庭的時候,只有書記員一個人,他當時坐在審判員的位置上接收原被告的新證據,然后又轉到書記員的位置開始敲字.雖然早都聽說法院“案多

人少”,但看到這樣一人兼兩角的情況還是讓我吃了一驚.后來才知道他是書記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

的主持下進行.而由書記員主持證據交換顯然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

2.審判過程多次被案外事件打斷.庭審中有幾次被敲門打斷,大多是因為其他案件的當事人來送他們的文件、證據和案卷材料等.

3.法庭紀律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我們同學中有一位使用電子設備進行了錄音.貌似還有個規(guī)定說旁聽人員在庭審過程中不得記錄,但我們所有同學都進行了記錄.

4.兩名代理審判員形同虛設.兩名代理審判員不僅來的很晚,而且在庭審過程中未發(fā)表任何意見,感覺是為了湊數而來.因為審理期限超過了簡易程序規(guī)定的三個月,所以要轉為普通程序,必須組成合議庭,所以隨便拉了兩個代理審判員來湊數.這樣就直接把設置合議庭的目的給規(guī)避掉了.

5.庭審過程不甚嚴肅.庭審的過程中,審判長接電話一次;被告律師發(fā)短信一次,還讓法官“稍等”.這實在令法庭在我心中的威嚴形象受到了損害.

通過這次庭審活動,我有以下幾點收獲:

1.陳述事實、發(fā)表質證意見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庭審過程中,原告當事人發(fā)表過幾次意見.也許是未經受過專業(yè)訓練的緣故,講的比較羅嗦,搞的審判長有些不耐煩,甚至說出“不就是怎樣怎樣??”這樣的句式來進行總結.這樣的陳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讓法官清晰明確的了解案件的情況,那和沒說沒啥區(qū)別.萬一遇到不愿總結的,聽不明白就當作沒聽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對于證據一定要非常熟悉,對證據的選擇要非常謹慎.在質證階段,原告律師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證據中的一個漏洞,事實上使被告產生了自認的效果.而被告律師顯然對此準備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與當事人核對”為由搪塞過去.但這也引起了審判長的極大反感,認為被告律師是在拖延訴訟時間.

3.法庭的辯論并不像辯論賽的辯論那么緊湊,應該要想清楚再說.對方發(fā)表意見后,法官讓你發(fā)表意見,這時并不像辯論賽一樣,就必須立馬站起來回話,而是可以查閱一下案卷和證據,并且和另一位律師商量商量,再發(fā)表意見.雖然不假思索脫口而出給人的感覺更顯得理直氣壯一些,但如果說錯給對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總的來說這次旁聽庭審的經歷還是很不錯的,很愉快也很有收獲.也確實是運氣好,聽說其他組的同學還有開庭沒多會雙方就和解了的,搞的程序都沒進行完,都沒法寫感想.

法庭旁聽心得法學學生2

本案是一個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糾紛案,于2012年12月19日上午在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書記員宣讀完注意事項后,審判長入庭就坐,詢問原被告雙方基本信息。原告范雨涵,系未成年人;代理人為其親屬彭秀麗,今日缺席;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為律師朱文寧,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被告竇效寧今日也未到庭,其投保公司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張店分公司委托單位職工張興出庭應訴,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本案正式開庭后,原告提出三點訴訟請求:

一、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共4021元;

二、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三、要求被告方承擔此次訴訟的費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陳述事實及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竇效寧駕駛機動車在張店區(qū)昌國路與原告彭秀麗駕駛的三輪車相撞,原告車輛受損,原告范雨涵受傷,被送往醫(yī)院就診。根據張店大隊[2015]10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由被告竇效寧承擔,因此訴至法院,請求被告依法賠償損失。

被告委托代理人陳述事實:保險公司在范圍內進行賠償,但訴訟費、醫(yī)療費不予賠償。

由此,法庭歸納雙方爭議焦點: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是否應當得到滿足。 針對爭議焦點,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五組證據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進行證明:

一、出示了張店大隊[2015]10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用來證明事故的事實經過、竇效寧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出示了原告門診病歷一份、單據及用藥明細一組,用來證明急診的事實及支付情況;

三、出示了護理人員的身份證一份、勞工合同原件一份及工資明細、護理明細一組,用來證明護理費用情況;

四、出示了交通費明細一份,用來證明原告因其支付的交通費;

五、出示了原告學生證復印件一份、補課證明一份及請假證明一份,用來證明原告系在校生,由此產生的補課費用。

因此,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2161元,護理費按100元/天的標準賠償1000元,交通費300元,補課費56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無新的證據提交,僅針對原告的五組證據進行了質證:

一、表示對證據一無異議;

二、對證據二的醫(yī)療費發(fā)票無異議,但對該組的其他證據有異議,應當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規(guī)定核定后承擔責任,掛號費、救護車費、急救網絡費不屬于醫(yī)保范圍,應當依法扣除該部分的賠償;

三、對證據三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未提供護理人員與傷者的關系以及誤工證明,根據傷情可知,事故造成原告腦外傷和多處軟組織挫傷,并無鑒定要求原告院外護理,根據市誤工80元/天的標準,被告只承擔急診留觀3天的費用,即

240元賠償;

四、對證據四有異議,被告只承擔急診留觀3天的必要交通費,即按10元/天的標準,承擔30元賠償;

五、對證據五有異議,原告系九年義務教育在校生,無需繳納補課費用,不可費用為間接損失,不屬于直接理賠的范圍,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被告方質證完畢后,原告方作了如下補充:原告系在校生,事故導致右臂縫合兩針,需定期去醫(yī)院拆換藥,無法按時接受教育,因此聘請教師進行補課是必要措施,并由于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需要親屬的陪同,由此造成的損失也應由被告承擔。

在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原被告雙方就各賠償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觀點與質證環(huán)節(jié)的觀點基本一致,幾輪交鋒后,法庭宣布結束辯論。

由于雙方無法在護理費用和訴訟費用上達成一致,因此無法調解,進入宣判。 法院宣判:2015年9月21日,被告竇效寧駕駛機動車在張店區(qū)昌國路與原告彭秀麗駕駛的三輪車相撞,原告車輛受損,原告范雨涵受傷,被送往醫(yī)院就診,事實明確,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侵權法》16條、48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釋》14條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161元;二、護理費按100元/天為標準,由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300元;三、交通費酌情支持100元;四、補課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賠償責任由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張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竇效寧承擔。責令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張店分公司在10日內在限額內賠償原告2561元,25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竇效寧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若當事人不服該判決,應在15日內上訴至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心得與體會: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侵權的賠償上,雙方對醫(yī)療費無異議,在護理費上的分歧點在于是按照急診留觀的天數還是按照實際天數。該案的法院選擇的是急診留觀的3天,而并非原告請求的10天,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原告訴訟請求的限制,防止出現(xiàn)原告過分夸大護理費用、對被告不利的情況。在交通費問題上,由于原告證據并不明確,對原被告的分歧,法院作出了酌情給定的決定。而補課費作為法律上未規(guī)定的內容,法院并未支持該觀點。

這場旁聽給了我深刻的啟示,在法庭上,要向審判庭明確表達己方的論點和證據,同時要對對方的論點作出回應,從而強有力地回扣自己的觀點。若質證和辯論環(huán)節(jié)言辭含糊、證據不明,便無法證明自己的論點,則法院也無法維護自己應得的賠償。

而法院,也要在衡平的基礎上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審慎地查明事實,準確地適用法律,從而做出公正的判決。

法庭旁聽心得法學學生3

5月13日,我們參加了原龍游縣水利局副局長潘正成受賄、貪污一案審理旁聽。從公訴機關指控的情況來看,潘的受賄頻率之高、數額之大、行賄的人員之多,可以說是觸目驚心,使我們在思想上法制上得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

一、老板“再好”,最終是為了他自己。從潘的受賄時間看,主要都集中在過年、中秋節(jié)、住院、女兒上大學等時候??雌饋磉@些老板都非常懂“人情”,在這些“關鍵”的時候沒有忘記你,在送錢財時也沒有馬上要求你給他辦什么事,所以收起錢來沒有感到很“燙”手。但最終在這些老板碰到什么事時,你就要想方設法甚至用違法的手段給他解決,老板們要得到你十倍仍至百倍的回報,受損的是國家。

二、辦法想得“再好”,最終仍逃不脫法律制裁。潘在受賄過程中,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了很多辦法。如在過年、中秋節(jié)、住院、女兒上大學等時候送禮,是我們中國人的傳統(tǒng);買房錢不夠時向朋友“借錢”也說得過去;“借錢”還不出,我用房屋抵押符合常理。但這一切都離不開其擔任公路段段長這個基礎,正如公訴人所說的:“如果你不擔任公路段段長,他會送你錢嗎”?最終都被檢察機關認定為受賄而受起訴。

通過參加這次警示教育活動,我們深受教育,體會良多。古人曰:“欲不可縱,志不可滿,欲多則心散,心散則志衰,志衰則不達”。人的欲望離不開物質,這是唯物主義的必然昭示,但是人的欲望可以憑理性的修養(yǎng)來控制,這是人與動物的根本區(qū)別。為此我們要不斷地加強學習,使自己懂得更多更新的東西,從而不斷地修正自我完善自我,自覺地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地改造。加強制度的建設與完善,接受各個方面的監(jiān)督,做制度執(zhí)行的模范,在權力的運行中要慎重、規(guī)范,在陽光下運作。潘的受審印證了一句老話:“勿伸手,伸手必被捉”。只有自己端正認識,學會算經濟帳、生命帳、親情帳、良心帳,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筑牢自我防線,方能使自己成為一名無愧于黨的教育培養(yǎng),人民養(yǎng)育之人。

法庭旁聽心得法學學生4

進入大學兩年來,我們專業(yè)陸陸續(xù)續(xù)學習了《法理學》﹑《民法學》﹑《經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法律文書》。上兩個星期,我們07級法學全體同學在老師的指導之下進行了一次法學知識大演練:舉辦模擬法庭。這也算是我們進入大學兩年多來,學習法律知識的一次大總結。

這不但是我第一次參與到庭審中來,還非常榮幸的當了一回審判員。這可以說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美妙的體驗,心得體會自然是頗多,真有一種迫不及待的要與大家分享喜悅心情的沖動。

訴訟源于紛爭。那么,紛爭又源于什么呢?我認為,源于兩點:一是過分要求,一是無知。

何所謂過分要求呢?因為一方想著欺詐或者欺負另外一方,于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實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對方要求本來不應該是自己的東西。這是極不誠信的行為??傆心敲匆恍┤诉@樣子想:反正糾紛已經形成,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還不乘機摸上幾尾魚,機不可失,時不再來也!難得的機會,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反正敗訴的成本不高,抓緊機會告上一狀,勝訴了就是發(fā)橫財(其實是把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敗訴了就當是逛了一回街,區(qū)別不過是這個商場或店鋪是法庭罷了。

與此相對應的是那些死皮賴臉不肯承認錯誤的人,在產生糾紛的時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過錯,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貴的頭。他們應該是這樣子想的: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樣,你要是敢動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狀。你要是沒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動我的毫毛,我就賴著不承認,看你能把我怎么樣。當然了,這樣子的人,在確定的法律事實面前,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貴的頭之外,是沒有其他任何事情可以做的。生動的奴性主義的闡述!

在這里我還想說一句題外話,就是當這樣的人觸犯我們的時候,我們大可不必與之理論,以至于糾纏不請,甚至糾纏著糾纏著我們本來有理的也變成無理了。我們必須向這些人取回公道,不然他們一定會得寸進尺的。我們取回公道的手段應該是強有力的,但是切不可用暴力,否則正中他們的下懷。我們直接報警或者是上法庭就行了。奴隸一樣的人嘛,欺軟怕硬的就怕比他們強的人。

生活需要智慧。把人家的東西爭搶過來只能滿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棄往往是更大的智慧。話說到這一點子上,我倒覺得生活得智慧點也很容易。想著欺詐或者欺負別人時勇于放棄就可以了。更何況,放棄的又不是自己的東西。這個借花獻佛也是很高的智慧喔!

那什么又是無知呢?因為當事人沒有基本的法律知識,當其遇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當然的以為應該怎么樣,于是蠢蠢欲動的、或者是貿貿然的糊里糊涂的就進行訴訟了。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當當事人認識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之后,就不會堅持自己的立場,以至于悻悻然地放棄自己的訴訟請求了。

同樣的事理,為什么原告和被告之間說不清楚,非得要到法庭去不可?

去到了法庭,跟在自己的家里,有什么區(qū)別呢?多了一個國徽,多了幾個法官。僅此而已!我們不得不拜倒于國徽的威嚴!可是話又說回來,多了幾個法官,至少我們的訴訟費用增加不少。原告和被告雙方,在出現(xiàn)糾紛的時候,在自己家里協(xié)商為什么就不能像在法庭上辯論一樣呢?既然在法庭上可以克制自己的情緒,心平氣和的擺事實講道理,那么為什么當事人之間私下就不能這樣呢?如果在自己家里協(xié)商就像在法庭上辯論一樣,我們將會省卻多少的心力,多少的時間,多少的金錢啊?

人性的弱點,為什么就不能為著共同的利益而至少暫時克服呢!?呵呵,人就是這樣,在是是非非面前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

但是話也還是得說回來,面對糾紛,與其爭吵得面紅耳赤還是久拖不決,還不如狠心一點追加一時的成本,上法庭去。威嚴的國徽之下,嚴格的法律面前,把問題解決了,還樂得心安理得、高枕無憂。

神圣的訴訟,原來還是效率與公正的妥協(xié)的結果。

公證之下,判決還有別?

同樣的法律事實,不同的律師或者不同的當事人,往往會有不同判決。這是為什么呢?難道是法官貪贓枉法?

非也非也!這并不是說法官枉法,而是公正審判之下的必然結果。

首先說到法官,法官的職責就是公正審判:"不告不理"是我國法院受理民事糾紛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民事糾紛需要當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會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當事人告什么法院就受理什么,當事人不告的部分或者全部法庭萬不能自作主張。真可謂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然后法院根據審出來的事實依法判決。

法庭旁聽心得法學學生5

4月20日下午,我們法學專業(yè)同學們在古淑惠、葉輝華兩位老師的帶領下,到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進行了旁聽。

案情很簡單,是一個故意傷害案。雖然是共同犯罪,但其他共犯人因早已捉拿歸案并審理終結,故這次庭審的被告人只是其中一個。

其實我覺得,只了解案件概要去聽庭審除了對訴訟程序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外,對于案件本身卻會很迷茫。只記得公訴人的舉證(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指向被告人是糾集人去毆打被害人的主犯,而被告人卻反復辯解說他只是被人叫去撐場面并基本沒有動手打人的小雜兵。他和他的辯護律師只是以其片面之詞訴說其無辜,就是舉不出關鍵證據。被告人一直在說什么店的老板能出來作證,而主審法官卻對此置之不理。或許是因為法官心里已對該案定性有底,清楚知道被告人是在狡辯??杉词谷绱耍瑸楹芜B一句“不予采納”都不說。那時候真的有種想向公訴人借該案件卷宗來看看的沖動。也許是受到傳統(tǒng)偵探片的影響吧,總覺得對于案件的定性的決定性關鍵是在證據與證言形成的相互印證上。

然后,印象最深的還有幾件事。其一是開庭押送被告人進法庭前,被告人的腳應該是被鐵鏈鎖著的吧??赡苡捎谧髯C時會被叫到,似乎被押過來的人不止一個。當那幾個人,幾個腳上帶著鎖鏈的人一起走動時,鎖鏈與鎖鏈,故意傷害罪刑事辯護。鎖鏈與地面摩擦發(fā)出的當當聲,卻讓人毛骨悚然。不知道為什么,那種冰冷的聲音讓我無比厭惡,仿佛被鎖著的不是什么罪犯,而是來自地獄彼方的惡靈。的確,鎖鏈是很好的阻止犯人逃脫的工具。但罪犯也有人權,感覺用此鎖鏈,卻鎖住了他們的尊嚴。

第二件事是在被告人作最后陳述時,向被害人的妻子說了聲對不起。沒想到被害人的妻子此時沖動地大聲喊出“你以為道歉就完事了嗎”這樣一句話?;蛟S用沒想到這個詞不太合適,會沖動地在法庭上喊出這樣一句話也是情理之中,畢竟,這樣一句話,承載的是一個家庭的重量??粗俏粏史虻呐?,腦子里會不由地想到,她與丈夫曾經一定有幸福的生活。而這樣甜蜜的日子卻被一場由爭吵引起的毆打傷害致死而永遠逝去。于是,國家司法機關對于這件事的介入,國家刑罰權對這個案件的審判對于挽救,或者說是是補償對被害人家庭的重要性。刑法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眾多法律中的最后一道盾牌,如果在此過程中,國家司法機關不能公正處理,那對于被害人一方無疑是雪上加霜。

d最后一個是庭審完畢時,被告人被押著起身離開。而被告人卻笑著對同在旁聽案件的一位中年婦女說了聲“我走了啊”。我不清楚那位婦女和被告人的關系,但被告人的笑容卻讓我很不是滋味。就像他是無罪的,被當庭釋放般。抑或是不想讓他的親人們擔心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這不是像打翻別人的茶杯那樣小的事,失去的是一條鮮活的人命。即使他不是主犯,或者根本沒有動手砍人,但在如此莊嚴神圣的法庭上,卻完全沒有一絲沉重與后悔,讓人匪夷所思。真的希望這位被告人能在之后的勞動改造中端正思想,重新做人。對于這次庭審,我收獲最大的是對于一些現(xiàn)象的思考。學習法學也快兩年了,卻覺得自己的法律思維還沒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在以后的學習中,我會努力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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